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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學年度起停止招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高分子科技學程 (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工學院主辦,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以下簡稱生農學院)共同主辦。由本校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化學工程學系、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工程科學與海洋工程學系、機械工程學系、應用力學研究所、醫學工程學研究所、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土木工程學系、農業化學系、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食品科技研究所、化學學系、物理學系、光電工程學研究所、電機工程學系、分子細胞生物學研究所、牙醫學系、工商管理學系共同辦理。

第二條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高分子科技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成員七至九人,由工學院院長聘請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所長及學程相關領域教師兼任之,並指定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所長為本學程召集人。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含進修學士班)二年級以上學生、研究所學生( 高分子科學與工程學研究所學生除外 ) ,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第四條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小組之審核,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小組決定之。

第三章 課程

第五條 本學程分為必修課程和一般專業課程。申請通過之學生應修習至少廿學分。其中包含必修課程九學分,及一般專業課程十一學分。

第六條 本學程必修與一般專業課程名稱及學分數請參考課程規劃。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七條 依「國立台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五條之規定,修讀本學程之學生,已符合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兩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第八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程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程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二條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 長修業年限,依學校規定辦理繳 納學分費,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學士學位班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研究所學生應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

第六章 預修採計與學分抵免
第十三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辦理抵免。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第十四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及生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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